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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訴訟法增加和修改了哪些新的法律規定?
1.增加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夠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和罪行,并且對刑罰沒有異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2.修改后的規定,如果司法機關有關人員濫用職權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并觸犯法律,檢察院將立案調查。公安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有關程序規定的,
也可以由檢察院調查。
3.附加條款。因故被吊銷職業資格證書的公職人員、公證員和律師不能再擔任案件原告或被告的法定辯護人。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與罪犯和被告關系密切的人。
4.附加條款。法律援助組織可以派出司法、公安機關值班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務,幫助其了解案件審理中的各種流程并給予指導。
司法、公安機關需要告知被告方某有權與值班律師進行交流,也應為此提供一定的便利。
5.修訂條款。對于特殊案件,例如威脅國家安全或恐怖主義犯罪的案件,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須征得案件偵查機關的同意,相應的偵查機關需要事先與看守所溝通。
6.修訂條款。監視居住的行為只能在犯罪嫌疑人相應的居住區域內進行。住所可移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指定的住所受到監視。重大案件,如恐怖主義犯罪,需要得到上級批準并在指定地點進行監控。
不能在關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場所執行監視居住任務。
7.附加條款。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我們需要考慮犯罪的實際情況、認罪態度以及對當地社區的影響。在犯罪嫌疑人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下,可以采取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
8.修訂條款。重新定義調查的含義。依法調查取證、偵破刑事案件是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強制行為。
9.修訂條款。負責偵查的工作人員在進行庭審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
10.修訂條款。后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對人民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重大刑事案件。根據需要和批準逮捕的有關程序,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偵查并移交有關機構執行。
11.附加條款。如果犯罪嫌疑人可以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則需要有相關的書面記錄,并在法定起訴書中明確記錄該情況。
12.附加條款。檢察院需要根據有關監督法律審查和處理監督機構起訴的案件。法院調查后需要補充任務的案件,應當再次退回監察部門補充調查。監管機構需要保留的相關案件,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動失效。檢察院需要在拘留嫌疑人十天后做出判決并采取相應措施。除非情況非常特殊,時間可以再延長幾天,但最長不能超過四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