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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在訴訟權利上的主要區別在于獲取證據的權利。律師可以獲取證據,但非律師辯護人則不能。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進行溝通。經人民檢察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并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溝通。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并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并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溝通。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許可,并經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