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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單位不為員工在試用期內繳納社保。大多數勞動者認為,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很正常。那么,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應該繳納社保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聊聊這個話題。
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一個案例。2020年9月,某公司聘請丁某到該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并約定六個月的試用期。2020年12月,丁某因身體不適就醫,發現醫保卡無法正常使用,于是次日前往公司人力資源部查詢。公司人力資源部拿出了丁某簽字的《員工手冊》復印件,并向丁某解釋,《員工手冊》中曾表示,由于試用期內雙方勞動關系不穩定,某公司不會繳納社會保險。對于在此期間的員工。員工轉正后,正式繳納保險費。而且,由于丁在公司從事的是技術崗位,所以必須經過一段試用期,才能確定自己是否符合公司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因此,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會給公司帶來額外的成本。努力和成本。
丁表示不能接受這些條件。雙方未能就此事達成一致。丁某以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與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過程中,某公司堅稱,丁某加入公司時,公司已向其告知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要求其簽署經民主程序制定的《員工手冊》。其內容屬于雙方達成的共識,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有效。丁某以試用期內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相當于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會保險費。
最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該案后支持了丁某的請求。
案例分析
根據《員工手冊》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僅限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下列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因此,企業應在丁某受聘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關于上述內容是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披露的抗辯不能成立。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條款,不得成立。這是一條無效條款。
本案中,該公司《社會保險法》中的條款明顯違反中國法律。丁某在試用期內要求企業補繳社保費并無不當。他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也符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即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勞動者可以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規定公司應當支付。——轉載于《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