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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意圖追究他人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是監禁期限。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若非故意而為虛假指控,或舉報不真實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1、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辯解:
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個人經歷以及是否有前科或者行政處罰記錄;
案件發生的原因、犯罪動機、目的、意圖,策劃過程、陷害的時間、地點、參與人及結果;
捏造被害人“犯罪事實”、“事實”的內容和細節,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故意欺騙、欺騙他人舉報被害人的“違法犯罪事實”;
偽造“犯罪現場”陷害受害人,偽造證明受害人“犯罪”的物證、書證、音像資料等“證據材料”的具體情節;
作案工具的來源、數量、特征、去向,舉報的方式、手段和舉報機關;
2、受害人陳述:
與犯罪嫌疑人的平時關系,是否存在矛盾,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嫌疑人舉報的違法犯罪行為;
司法機關、單位何時、何地、因何原因約談、詢問、詢問;
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種類、羈押地點、期限、提起公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審理、判決情況;被送去服刑、勞教、勞動教養
向黨委、人大、上級司法機關、信訪等有關部門投訴的時間、次數和結果;
3、證人證言:
知情證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誣告陷害被害人的意圖和行為,被陷害人不在捏造的犯罪現場或者沒有作案時間等的;
被犯罪嫌疑人欺騙、欺騙、利用的舉報人關于受騙過程、具體情況、相關證據以及舉報情況的證言;
受理舉報的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工作人員證明犯罪嫌疑人有希望受害人接受刑事調查的目的;
被害人家屬和救助被害人的醫務人員關于被害人因誣告陷害而自殺、自殘、精神失常等情況的證言。
4、書證、物證:
接受報案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檢舉、控告筆錄、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
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被害人舉報材料,如偽造的醫療診斷書、信件、日記、票據、虛假證人證言等書面材料;
反映犯罪嫌疑人陷害行為的原因、目的的相關信件、日記等,以及犯罪嫌疑人舉報受害人時提供的兇器、衣物等“物證”;
犯罪嫌疑人準備曝光、舉報材料等的工具;
受害人的申訴材料、反映誣告后果的書證,包括立案決定、起訴書、判決書、裁定書、有關單位黨紀政紀決定等;
被害人的病歷、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以及證明被害人因誣告而自殺、自殘的書證。
5、勘探、檢查記錄和鑒定記錄:
反映犯罪嫌疑人舉報的實際發生犯罪的犯罪現場或者犯罪嫌疑人偽造的“犯罪現場”的現場勘查筆錄、照片;
反映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體貌特征、受傷情況等的體格檢查筆錄、照片;
被害人、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或者物證;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并舉報犯罪事實確實發生的,或者犯罪人偽造的“犯罪現場”筆錄;
六、評估意見:
行為人報案實際發生的犯罪現場或者行為人偽造的“犯罪現場”留下的指紋、腳印等痕跡鑒定意見;
反映有關書證上的筆跡、印章是否為行為人或者被害人留下的查驗鑒定意見;
3、行為人報案實際發生的犯罪現場或行為人偽造的“犯罪現場”遺留的血衣、血跡、頭發等的血型、DNA鑒定意見;
反映受害人因誣告、陷害而自殺、自殘、精神障礙等的傷殘鑒定意見、法醫鑒定意見、精神鑒定意見等。
7、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包括錄音、錄像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