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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人文社會,鄰里之間經常互相幫助干活。然而,在互相幫助的過程中,時不時也會發生一些傷害。對于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如何彌補呢?
為了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此事作出了司法解釋。無償提供勞務的救助人在救助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被救助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務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并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勞務人員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無償提供勞務的救助人因救助活動造成人身傷害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救助勞動者明確拒絕救助的,被救助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后予以補償。在范圍內給予適當補償。勞動者在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受到人身傷害的,有權要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要求被幫助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賠償。受傷工人得到賠償后,可以向第三方尋求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救助者在救助過程中遭受人身傷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只要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都可以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