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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二倍的月工資給勞動者。員工。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有效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簽訂的,不受本規定保護。案件基本事實:2021年3月8日,陳某某受雇于某物流公司2021年4月21日晚,陳某某在駕駛寬體車時突然生病,被送往涪陵。中心醫院住院。診斷為急性心肌梗塞等,住院23天,2021年5月15日出院。醫生建議休息至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8日,陳某某書面要求返回重慶某物流公司上班。同年7月9日,重慶某物流公司回復陳某某稱,“你的勞動報酬已支付給你,目前你因病無法為我公司提供勞務,我公司不敢接受你們的勞務。”重慶某物流公司分別于2021年4月29日、同年6月3日通過建設銀行向陳某某支付2021年3月工資5033元、同年4月工資5066元。還查明,陳某某于2021年3月14日被拉入重慶某物流公司建立的寬體車司機微信群。同年3月24日,重慶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重慶在微信群中告知司機“遲到了就去人事部簽合同”,并于同年4月17日通知司機“所有寬體車司機20完成5日前將體檢報告提交行政辦公室簽訂勞動合同;逾期未完成的,后果自負。”但陳某某實際上并未與重慶某物流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7月20日,陳某某以重慶市某物流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支付病假期間工資為由,向重慶市涪陵區勞動人事部門投訴。并請其病假并予以解雇,違反了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重慶某物流公司支付病假工資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元、經濟補償金8000元、醫療費元。花費。仲裁委員會認為,重慶某物流公司自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陳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并應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9日期間的病假工資;重慶某物流公司明確表示,不再接受陳某某繼續提供勞務,并應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因此,仲裁裁決重慶市某物流公司應向陳某某支付兩倍工資差額元、經濟補償金3366元、病假工資元;陳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均被駁回。重慶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某未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判決結果: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判決:1、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重慶市某物流公司向陳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3366元、病假工資元,合計元;2、駁回某物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將法律解讀為本案爭議焦點:用人單位是否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雖然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二倍的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員工。但這一懲罰性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盡快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從而明確勞動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履行合同,保護職工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積極履行法定義務要求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勞動者自身原因導致雙方未能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由于雇員的過錯而導致合同終止。不公平。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要求用人單位誠實地為勞動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工作,要求勞動者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平衡雙方利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消極對待自己的權利,導致不良后果,此時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既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誠信社會的建設和發展。本案中,用人單位兩次在員工工作微信群中通知員工及時到指定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并告知后果,已誠實、積極履行告知義務。但因員工自身原因,自上班之日起1個月內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他以此為借口,要求雇主支付雙倍工資。這是不公平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是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來源:涪陵法院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