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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電動汽車出行是很多人選擇的出行方式。為了選擇一款適合自己的電動車,我們在購買時經常會進行試駕。雖然還沒有真正上路,但試駕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如果試駕過程中不小心撞到行人受傷,誰該承擔責任?
小飛是湖南某市的居民。為了方便通勤,她打算購買一輛電動汽車上下班。有一天,小飛來到賈老板經營的電動車店挑選一輛電動車,并要求先試駕一下再購買車輛。賈老板爽快地答應了,并將那輛無證電動車關掉電源開關交給小飛試駕。
交接過程中,小飛轉動把手啟動汽車,不小心撞倒了正在店外非機動車道上行走的小輝。小惠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萬多元。經鑒定,小慧左股骨頸股骨下骨折,九級傷殘;左尺骨鷹嘴粉碎性骨折,10級殘疾。
隨后,小慧將賈老板、小飛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醫療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各種損失,共計16萬余元。賈老板辯稱,由于小飛操作不當,造成小惠受傷,責任應由小飛承擔。他沒有過錯,也不需要承擔責任。
那么,小惠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賈老板真的沒有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不當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但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小飛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小飛作為涉案電動車的試駕員,在接收涉案電動車時未充分觀察周圍環境,不當操作開關引發事故,應承擔侵權責任。
賈老板應承擔侵權責任:賈老板完成了涉案電動車的交付。作為店主,應熟悉電動車的性能和店內周圍的環境,并且在將試駕電動車交給顧客駕駛的過程中,應履行告知義務并確保安全的試駕服務。然而,在交接電動車時,賈老板并沒有提前關閉電動車的所有開關,也沒有觀察周圍行人的動向,也沒有提醒試車司機注意安全。他在車輛靜止之前就匆匆將車輛交給了肖飛,所以他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既然小飛和賈老板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責任應該如何分配呢?
《民法典》第1172條規定:兩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程度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大小難以確定的,應當平等承擔責任。
小飛和賈老板均存在侵權行為,但兩人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或故意溝通,其注意義務的內容也不同。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賈老板和肖飛應對小輝的損失承擔比例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了小飛和賈老板在共同侵權中的責任,最終認定小飛對小輝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賈老板承擔40%的責任。兩人應根據所持股份向小慧支付相應補償。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