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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我是一家婚禮策劃公司的設計師。我在公司工作了10個月。現在我的老板想解雇2到3個人,因為公司經營不好。我是他們中的一員。老板用各種理由勸我解雇,并讓我在12月底離開。我和公司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有十個月的社保記錄。現在想向公司索要賠償,但不知道《勞動法》非法解雇員工有什么規定?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
郭軍律師:如果想通過訴訟解決問題,首先要仲裁,去勞動局仲裁。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你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董剛律師:您好,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您仍可獲得1個月的經濟補償。
劉凱律師:您好,請攜帶勞動爭議投訴表一式三份;到工商局查詢用人單位工商登記信息;工人身份證復印件;并復印勞動合同或協議書、工資單、工作證、上班記錄、同事證人證言等證據一式三份,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新《勞動法》解雇員工有何規定?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補償金為每工作一年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職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照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執行。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規定而辭退員工的,不予經濟補償。因非本人原因被辭退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兩倍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