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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包制度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法定標準工時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工資分配方式。在一些加班安排較多、工作時間相對固定的行業比較常見。法律對此類協議有何規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定》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工資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
從上述法律規范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自己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并與勞動者作出相應的協議,但不得違反法律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和加班的規定。付款標準。
我們來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個典型案例:
周某于2020年7月加入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月工資為4000元。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其法定標準工時工資,公司也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并要求其支付加班費。支付差額。公司承認周某加班的事實,但以勞動合同規定的月工資已包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其工資。周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終,仲裁委員會裁定公司向周某支付加班費差額元,并向公司就相關問題提出了仲裁建議。
本案中,根據周某的實際工作時間,即使周某的法定標準工時工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并以此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仍超出約定工資4000元,說明:某汽車服務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周某的加班費。因此,仲裁委員會依法裁定公司應向周某支付加班費差額。
雖然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制定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權,但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采取工資包制度來避免或減輕支付加班費的法律責任。實行工資包干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同時按照國家有關加班工資的法律規定足額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