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案例:酒類公司與餐飲公司簽訂協議《銷售合同》,約定酒類公司向餐飲公司提供酒類產品,價格為158元/瓶。雙方約定,餐飲公司超出的銷售價格歸自己所有,每月最后一天,酒類公司根據提單按實際銷售情況結賬。幾個月后,未結清的貨款達13萬元。酒類公司起訴餐飲公司要求付款。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實際上是經紀合同,而非買賣合同。那么,經紀合同是什么樣的合同呢?酒類公司與餐飲公司簽訂的合同稱為銷售合同,實際上是寄售合同。委托合同是經紀合同。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經紀合同是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條經紀人辦理委托事務所發生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條經紀商以低于客戶指定價格賣出或者以高于客戶指定價格買入的,必須征得客戶同意;如果經紀商未經客戶同意而補償差額,則該交易對委托人有效。經紀商以高于客戶指定價格賣出或者以低于客戶指定價格買入的,經紀商可以按照協議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仍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執行。可以肯定的是,利息屬于本金。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經紀商不得違反指示進行買賣。律師分析:通過審查大量司法案例可以看到,很多案件所涉及的合同都是當事人自己起草的。某個法律概念一旦被誤解和使用,就可能導致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合同的性質往往與合同主體、管轄法院、法律適用等問題有關。因此,準確認定合同性質對于辦案具有重要意義。在認定合同性質時,不能僅根據合同名稱作出判斷。本案中,酒類公司與餐飲公司簽訂的合同雖然稱為銷售合同,但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每月根據實際銷售情況結算貨款。據此,可以認為該合同的性質是銷售代理而非銷售。在寄售法律關系中,委托方收到委托方提供的貨物后,以自己的名義銷售,并根據實際銷售量向委托方支付約定的結算金額。白酒公司是委托人,餐飲公司是經紀人。餐飲企業銷售超過約定結算價的,超出部分作為餐飲企業報酬。經紀合同是經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交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紀人辦理委托事項所發生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經紀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經紀行為,并應當謹慎行事,使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或者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委托人指定賣出價格或者買入價格的,經紀商應當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辦理。如果經紀商以低于客戶指定價格的價格賣出或以高于客戶指定價格的價格買入,經紀商必須獲得客戶的同意。如果經紀商未經委托人同意而補償差額,則該交易對委托人有效。經紀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干預交易活動,只要客戶的利益得到保護。
律師提醒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當事人應注意區分代理合同、居間合同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交易,與第三方存在直接的權利和義務。交易的后果間接而非直接歸因于委托人。經紀合同均為有償合同,經紀商僅向客戶收取報酬。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工作僅限于報告簽約機會或調解簽約,僅介紹或協助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中介人本人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介人只有在有中介結果的情況下才能請求報酬,并且可以從委托人及其交易對手雙方獲得報酬。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委托事項時,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并代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處理事務的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主編:東方律師事務所宣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