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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經偵委員會逮捕人的情形,包括受害人或目擊者當場指認其犯罪行為,在其周圍或住處發現犯罪證據,但不告知其真實姓名和地址。身份不明、在逃作案、多次作案、團伙作案情節嚴重等。涉嫌犯罪、犯罪后自殺未遂、逃跑、在逃等。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法定社會危險發生的,應當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犯罪的。有下列社會危險行為的,應當逮捕:
有實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確實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危險的;
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通供述的;
可能對受害人、舉報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經偵大隊僅具有偵查經濟犯罪的法定義務和權力。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確定存在民事糾紛,警方不會介入。公安機關經濟偵查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等級。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的;
2.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符合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由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有控告人的,應當準備《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舉報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作出案件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提醒您,立案經濟偵查案件時逮捕人的順序是:
1、接到案件后,符合立案標準的,立即立案,并派偵查人員前往調查取證;
2、收集證據后,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然后逮捕;
3.逮捕該人后,將進行一系列審訊。如果事實查明,無逃犯,則將其拘留候審;
4、庭后宣判。
公安機關在經濟偵查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案件立案偵查后,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逮捕的時間。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一般來說,立案偵查時犯罪嫌疑人已在看守所。一旦被發現,將先拘留,然后在30天內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