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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獲雙倍賠償》案例,引發的思考。策法上海律師就劉某與所在外資公司發生的糾紛,做出如下三點歸納總結:(策法上海律師原創首發)
1、如上案例,劉某未續簽合同時間段為:2015年12月31日到2017年5月,共計14個月。但實際補償11個月工資,其依據的《勞動法》條文如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注解:雙倍補償工資從2016年2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共計11個月,從2017年開始劉某與供職公司默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上述案例劉某并不知未續簽勞動合同有雙倍賠償,以及跟公司要以未足額支付報酬為由用書面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這都是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勞動者我們應該主動學習了解相關條文。同時,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首先想到咨詢律師。3、上海律師認為上述案例外資企業未續簽勞動合同,給公司帶來損失,可能是人事部門工作的疏漏,但我這里想說的是:作為公司人事部門應該知曉勞動法的規定,有較強的法律意識。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一定得有專門的法務人員或聘請律師作為公司法律顧問,減免上述類似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