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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對訴訟保全都很熟悉,但對訴前保全可能不太了解。簡單地說,訴前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那么申請人為何要求訴訟保全呢?
網友咨詢:
申請人為何需要訴訟保全?
律師答復:
申請財產保全,降低判決不被執行的風險。財產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關系人提起訴訟或者訴訟前,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糾紛標的物采取限制處分的保護措施。當事人提起訴訟后申請執行。財產保全有兩種,一種是訴訟財產保全,一種是緊急情況。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必須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這叫訴前財產保全。
律師補充道:
訴前保全與訴訟中保全的區別:
訴前財產保全與訴內財產保全的主要區別之一是,訴前財產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并且還要求在30日內提起訴訟。
1、申請主體不同。訴訟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在訴訟前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期間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的行為。
2、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不同。申請訴前保全必須在起訴前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必須在案件受理后、判決生效前提出。
3、申請保全和提供擔保的要求不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訴訟財產保全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保全判決。其財產并責令其作出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種行為;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情況緊急的,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如果決定采取保護措施,必須立即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