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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除非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否則用人單位不能直接對員工進行罰款,只有經過法定程序后才能處以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加倍支付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未遵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時,應按雙倍標準給予補償。
此外,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號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違反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造成勞動者受傷或者患病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