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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師:疫情防控期間,對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囤積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的行為如何處罰?找一名刑事律師處理非法經營案件,
應該準確把握哪些方面?疫情防控期間,辦理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關注“疫情防控期間”。
2020年1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2020年第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甲類傳染病。疫情起始時間以公告為準。
疫情結束的時間以國家有關部門宣布疫情結束為準。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具有比平時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在:
1.擾亂了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和基本民生物資供應的整體秩序,影響聯防聯控部署;
2.一是制造或加劇恐慌需求,破壞社會秩序;
3、是推高了保障成本,導致不特定人群尤其是低收入群體保障不足。因此,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疫情防控期間的此類行為應依法嚴懲。
二是注意“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與民生有關的物品”的范圍。
上海刑辯律師: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意見》和《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防護用品和藥品主要指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滅菌產品、抗病毒藥物及相關醫療器械和設備;民生商品主要是指人們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糧油肉蛋菜奶等食品。應該注意的是,
各地的防疫情況和市場供應情況不同,對價格敏感的物品也會有一些差異。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防疫物資和民生用品的范圍作出具體規定的,可以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三是關注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犯罪行為。
上海非法經營罪辯護人: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包括三種方式:
1、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波動異常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警告后仍繼續囤積的;
3、就是用其他手段哄抬物價,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2月初,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號文,對如何認定和查處上述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實際上,
在認定哄抬物價等非法經營罪時,應參照上述規定,同時綜合考慮當地疫情防控的具體情況、行為人的實際經營情況、行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判斷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從而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對于一般價格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如果在上海疫情期間犯非法經營罪,及時找刑事律師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安撫當事人情緒,及時了解案件詳情,盡量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是最好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