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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等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采用婚后所得收入夫妻共同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個人獨有財產且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以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即夫妻雙方對財產擁有平等所有權的制度。這里的共同所有權是指共同所有,而不是分享股份。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點: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男女,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的期限從合法結婚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取得的財產,包括夫妻雙方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和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獨特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的個人財產除外。這里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的取得,但并不要求實際占有該財產。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稿費等某種財產,但并未實際獲得,則出版商將在婚后支付稿費。此時,特許權使用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出版社同意婚后支付版稅,但直到婚姻終止才收到版稅,那么該版稅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一方處置共同財產必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另有約定。
5.無法證明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993年11月第《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號規定:“難以確定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提供當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規定是這一原則的法律體現。國外也有類似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不能證明屬于配偶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產,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