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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期間不準會見家人,刑事拘留的最長拘留期限為三十七日。那么,當37天期滿后,當事人該怎么辦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治安……我們都知道,拘留有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三種。刑事拘留期間,不準會見家人。”刑事拘留最長的拘留期限是37天,那么,37天期滿后,當事人該怎么辦呢?
我國第《刑事訴訟法》號法律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報送審批時間可以延長至四日。對在逃犯罪、多次作案、團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批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的請求后,應當等待七日。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就目前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拘留期限為14日,對于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群體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后,當事人該怎么辦?釋放還是繼續拘留?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即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所涉及的犯罪行為。
3、釋放,并處行政拘留。這是輕微犯罪,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必須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適用于不需要逮捕、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案件。
拘留期限屆滿如遇法定節假日,是否應當順延?
開什么玩笑,這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怎么能拖呢?根據《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號第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至羈押期限屆滿之日止,不得因節假日延長羈押期限。
釋放刑事拘留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被拘留者應給《釋放證明書》,并在文件中說明釋放理由。
2、有刑事訴訟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除釋放被拘留人外,還應當駁回案件,不得以釋放代替駁回。
3、對未經檢察院批準逮捕的在押人員,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
公安機關需要補充偵查、復議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
最后小編要說明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種非常嚴格的剝奪人身自由控制的手段。正是因為這種拘留方式比較嚴格,所以有著嚴格的限制。在此期間,由于被拘留者的情況,在嚴格管控的范圍內,家屬和其他外人不能與被拘留者接觸。這個階段,家人容易出現恐慌,擔心在所難免。不過小編提醒大家,一旦被拘留,一定要保持冷靜,尤其是需要謹慎回應相關詢問,因為現階段只能靠自己,此時所說的話將會有很大的影響。對你未來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