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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緩刑不是一種懲罰,而是一種執行懲罰的方式。被判處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原判不再執行。
緩刑是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在一定期限內不執行刑罰的制度。這就是暫緩執行刑罰。其執行形式是觸犯刑法并通過法律程序確認其已構成犯罪,應受處罰。對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人,應當先宣告有罪,所判處的刑罰暫不執行。
我國《刑法》第72條規定,對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對于18歲以下的人、孕婦和75歲以上的人,應宣布停職:
犯罪情節較輕的;
有悔改的表現;
不存在再次犯罪的風險;
緩刑對所居住社區不會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宣告緩刑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特定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接受監督;
按照檢驗機構的規定報告其活動情況;
遵守檢驗機構接待客人的規定;
離開居住或者搬遷的市、縣,須報檢查機構批準。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不具備下列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的,原判不再執行,并予以公告:
1.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宣判前發現有其他未判處刑罰的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犯罪重新判決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以及對前罪和后罪的處罰,按照數罪并罰的規定確定執行的刑罰。
2.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的禁止令的行為,以及情節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