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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解散清算請律師團隊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解散清算請律師團隊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人民法院組織成立。依據我國《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
對非國有企業而言,清算組成員可從律師、會計師、審計師或資產評估師等專業人員中聘用組成;當然前提條件是該些聘用人員必須經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認可。
不需要再實習。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執業申請書;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三)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五)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第二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執業地的原審核頒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一)受到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處罰的; (二)原準予執業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三)因本人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申請注銷的; (四)因與所在律師事務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被注銷,在六個月內未被其他律師事務所聘用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律師執業的。 因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被注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重新申請律師執業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第11條)申請律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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