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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正在經歷歷史上最大的變革。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作者稿酬、特許權使用費作為綜合所得,按照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3%~45%)進行征稅。
計算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一點是確定稅基,也稱為應稅收入。
根據上個月公布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稿),上述居民綜合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工資薪金、勞動報酬、稿酬、稿酬四類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減去費用。6萬元(每年)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
這意味著,與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相比,勞務報酬、作者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再享受單獨費用扣除,計算納稅時收入不能按20%的折扣折算。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動報酬、作者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收入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綜合計稅后,勞務報酬、作者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不再進行費用扣除,適用稅率也不再是以前的20%統一比例稅率,而是現行的超額累進稅率,最高可達45%。有財稅專家認為,這會增加部分人的稅收負擔,取消費用扣除不符合稅收原則。
為回應社會關切,8月27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審查稿作出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對“稅負計算”進行部分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即勞動報酬。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計劃為扣除20%費用后的余額。這實際上恢復了之前個人稅法下對這部分收入給予20%折扣的做法。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石正文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勞務報酬、作者報酬和稿酬必須從成本中扣除。這是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原則。個人獲得這些收入需要付出成本和費用。比如寫稿子就涉及到購買書籍,采訪涉及差旅費,發明專利還需要購買實驗設備等費用。如果這些費用不扣除再征稅,就相當于對個人總收入征稅,是流轉稅而不是所得稅。
“舉個極端的例子,假設你投入了90萬元,把發明專利賣了100萬元,實際上你只賺了10萬元。但如果在計稅時不考慮成本扣除,則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草案,你需要繳納20萬以上的稅款,相當于讓你虧本納稅。因此,在計算稅款時,必須扣除成本。”施正文說道。
他表示,國外很多國家對勞動報酬等收入的成本費用都是實事求是地扣除,即無限制地扣除實際成本費用,但這對稅收征管能力要求非常高。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還達不到這個水平,索取發票抵扣工作量巨大,征收成本過高。因此,根據國情實際,對勞動報酬、稿費、稿費統一采用20%的扣除率。
“如果你的費用超過20%,就只能按照20%的稅率扣除。這雖然不公平,但也是不得已的辦法。個人所得稅法二審稿恢復這個扣除比初稿中沒有,維持現行做法。”施正文說道。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20%的費用扣除外,個人所得稅二審稿還明確,稿酬所得額按照取得收入的70%計算,這意味著稿酬所得額按照取得收入的70%計算。作者稿酬收入稅收優惠。按收入的56%確認。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院教授朱慶表示,稿費折扣較大是因為出版或出版作品需要一定的時間,使得稅收制度更加合理。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報酬所得是指從事設計、裝修、安裝、繪圖、化驗、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法、繪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演出、演出、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理服務等服務。
作者稿酬收入是指個人以圖書、報紙、期刊形式出版或者出版其作品而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個人提供專利、商標、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經營權的使用權而取得的收入;提供版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