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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離婚時,雙方會共同處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有些人認為自己已經按時支付了子女撫養費,而且孩子并不和自己住在一起。如果自己的孩子在外面“闖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是對方的責任,與自己無關。事實真的如此嗎?
案件簡介
結婚后,大樹和小草育有一子,取名小樹。小樹十歲的時候,他們因感情不和離婚了。小樹是由小草撫養長大的,從此就和小草生活在一起。六年后,小樹遭遇車禍,導致對方多處骨折,需支付高額醫療費。受害人提起人身傷害賠償訴訟,將小樹、小草、大樹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大樹大樹也承擔賠償責任。大叔表示,孩子的撫養權屬于小草,自己一直和小草住在一起,沒有賠償義務。
法庭決議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以其財產承擔侵權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在小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健康權益損害的賠償糾紛案件中,大樹作為小樹的法定監護人之一,屬于合格被告,大樹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小樹給別人造成的。
律師聲明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不論由父親或者母親直接撫養,仍應當屬于父母雙方。孩子們。”第二款規定:“離婚后,父母仍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血緣關系為基礎,是天然的親子關系。這種關系的存在并不取決于親生父母的婚姻關系,也不取決于他們是否直接撫養和教育孩子。
2.沒有監護權并不意味著沒有監護權。兩者有不同的含義。
監護權是監護人享有的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以及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身份權利。這是一項合法權利。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子女享有的人身權利。當孩子成年后,這項權利就消失了。
監護權區別于法律原則,屬于親權中的身份權;監護權一般被視為義務,但同時它也是一種權利,與人密切相關,并且以血親為基礎。
3、父母離婚后,法定監護人仍然是父母,而不是其他人。
離婚后,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保持不變,父母一方必須繼續履行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監護權不會因離婚而喪失,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通過支付贍養費和行使探視權間接實現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