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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期間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后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但如果該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那么“三十天”期限實際經過的時間就不僅僅是30天,而是一個更長的期限。關于30天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下面我們就來詳細了解一下。
離婚30天冷靜期如何計算1.離婚30天冷靜期如何計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款:“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為第30天。夫妻倆向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夫妻雙方提交之文件及證明材料經初審無誤的,婚姻登記機關發給《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將不予受理。
根據《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計算期間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次日起計算。期間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結束。第二天是該期間的最后一天。根據規定,《民政部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第1款雖然規定了“三十日內”,但該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三十日內”期間實際流逝的時間不僅是30日,而是更長。
另外,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周六、周日為每周休息日。如果第30天是周末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第30天也將按照上述方法計算。
2、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如何計算?
離婚冷靜期內,新增財產不一定屬于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冷靜期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新增財產的權屬認定應當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依據。“例如,如果父母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留下的遺產沒有明確約定屬于一方,如果雙方在《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沒有明確約定離婚冷靜期內取得的財產,這部分新增資產需要分割為夫妻共同財產,又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該現金歸一方所有,則一方購買的房產相應的現金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此外,關于離婚冷靜期內的財產,律師建議,為了減少糾紛,雙方應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以及離婚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冷靜期在《離婚協議》。如果在冷靜期內,一方發現《離婚協議》中存在未分割或明確約定在另一方名下的財產,該方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就這部分財產與對方進行協商,明確分割方案。如果雙方發生嚴重糾紛,且對方在冷靜期內轉移了財產,應盡快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分割。
3.離婚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提交《離婚協議》;
2、受理:發送至《離婚登記申請書》;
3、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核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天內,可以申請撤回,填寫《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經婚姻雙方核實后注冊機構,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4、審查:離婚冷靜期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共同向離婚冷靜期提出申請。婚姻登記機關簽發離婚證。
5、登記:登記并頒發離婚證。
6、溫馨提示:離婚冷靜期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核發離婚證的,離婚登記申請視為撤回。
可見,新規定實施后,如果協議離婚成功,流程需要31至60天。離婚冷靜期內,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不能協議離婚。
30天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相信通過上面的解釋,大家應該對此有所了解。民法典雖然增加了冷靜期制度,但僅適用于協議離婚。因此,如果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離婚,此時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如果您對此仍有疑問,您可以點擊下方按鈕直接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