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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與王某簽訂了《掛靠社保繳費協議》協議。協議規定,王某將隸屬某企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但王某并非某企業正式員工,不享受任何正式員工福利。所有社保費用均由王某承擔。
隨后,王某向仲裁庭申請仲裁,確認雙方在社保繳納期間存在勞動關系。仲裁委員會駁回了他的請求。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隸屬關系,包括個人、經濟、組織上的隸屬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王某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未給原告安排工作、支付工資。王某不屬于該企業勞動管理范圍,也不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雖然企業為王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雙方的協議違反了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王某以公司為其繳納社保為由,主張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王某不僅無法根據用人單位繳納的社保確認勞動關系,從而向企業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而且通過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也是違法的。繳納保險費、辦理退休、以附屬保險形式領取福利,屬于詐騙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一經核實,您除清零付款記錄、返還已領取的權益外,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