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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被警員帶走后,吻合法定前提的,能夠取保候審。如何寫取保候審申請書?下邊就由上海取保候審律師為您細致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取保候審申請書的謄寫花樣:
1.首部。寫明:第一,問題;第二,申請人的身份。
2.注釋。寫明:第一,請求事項;第二,請求來由;第三,如果有保證人,則寫明保證人身份;第四,寫明保障的詳細內容。
3.尾部。寫明:第一,致送構造的稱號;第二,申請人、保證人(如果有的話)署名。
4.最初,請求注明提出該項申請的年、月、日。
二、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四、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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