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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內職工的平均工資。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每月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按照職工當月應得工資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實踐中,對于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是否包含加班費,各地法院的做法和理解并不一致。
一、案例簡介
2021年6月2日,小高進入一家餐廳擔任廚師,但未與餐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任職期間,小高的工資由餐廳老板通過其個人微信支付,支付時間和金額不固定。
2021年10月以來,小高因餐廳拖欠工資,多次向老板要工資。2021年10月18日,因餐廳仍拖欠工資,小高向老板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并以餐廳“未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不足”為由被解除勞動關系。按時發工資、未繳納社保等勞動關系。小高發出解約通知后,餐廳老板通過微信轉了3000元,并表示“工資已全部結清”。
2022年1月28日,小高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餐廳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兩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在仲裁階段,餐廳老板表示,小高其實是日復一日地工作。由于營業情況不固定,一般是18:00開始。正常情況下,他每天都工作,但也有周期性的休息。工資發放不定期,小高自己管理。所以雙方之間是勞務關系。
仲裁委員會裁定,餐廳應向小高支付2021年7月2日至10月10日期間小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工資差額的兩倍,但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小高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庭審理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加班工資等項目應從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中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月工資。小高與餐廳于2021年6月2日建立勞動關系,原告實際工作至2021年10月10日,期間餐廳未與小高協商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支付雙倍工資。不同之處。
根據《雙倍工資計算基數規定》,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月工資確定,即正常工作時間扣除加班費、非常規工資后的工資。獎金、福利、風險和其他項目。月薪確定。小高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小高提出的工資差額應按工資收入總額的2倍計算的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還應當扣除加班工資等項目。
由于餐廳未能足額、按時支付勞動報酬,期間多次請求未果。此外,因餐廳未為小高繳納社會保險費,小高于2021年10月18日向餐廳發出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提出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因此,小高的情況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小高請求餐廳支付經濟賠償的訴訟合法、有理有據,應予支持。
但從性質上看,經濟補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為補償勞動者的損失或者因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因此,經濟補償應以勞動形式支付,并以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依據。
加班費是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而獲得的報酬,不構成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因此,小高提出的將包括加班費在內的所有收入納入經濟補償月工資計算的意見不會被采納。
3.律師聲明
1、加班工資是否應納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
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號文第十一條規定,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職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十二個月在企業正常生產條件下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號第27條明確解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職工實際工作工資。按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根據上述規定,在江蘇省,認為經濟補償的工資計算標準不應包含加班工資。但考慮到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包括一些固定或穩定的工資收入,一些法院仍然不會將這些穩定的所謂“加班收入”排除在計算之外。
2、經濟補償的計算依據是職工應付工資還是實際工資?
該律師個人認為,在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根據用人單位制定的工資表來確定,即以工資總額作為計算依據。經濟補償金計算依據。基數不是根據工人的銀行打卡記錄計算的。
3、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是否包含加班費?
這個案例來自上海的一個案例。在上海,由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加班費顯然不計入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中。但在江蘇、四川地區,是包含加班費的。
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每月應支付的雙倍工資,按照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確定,包括計時工資或工資”。計件工資和加班費。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員工月工資中包含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年終獎金的,按分攤后當月實際應得的獎金數額確定。”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號中也明確:“《勞動合同法》號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在職十二個月應得的工資計算。條件……”,認為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職工辭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雙倍工資差額并無不妥。
因此,我們律師建議,作為用人單位,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主張支付經濟補償金或雙倍工資差額時,可以計算扣除辯護加班費的基數;作為雇員,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索取經濟補償金或雙倍工資差額,加班費可以計入索償范圍。具體決策程序由司法部門適用法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