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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不平等關系,以及勞動者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勞動者在自愿辭職和辦理辭職手續時往往會遇到各種困難,甚至陷入一些辭職“陷阱”。因此,本文一方面梳理了正在辦理離職手續的勞動者的相關注意事項。另一方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闡述了用人單位不配合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應承擔的責任。
1、員工主動辭職的正常流程
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造成上述情況的原因有兩個。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需要提前30天通報,通報后不再需要單位批準;第二,需要書面通知,并要求簽名和付款日期。
員工向公司書面表達辭職意向后,還需要關注公司是否履行了以下義務:一是工資是否已一次性支付。二、是否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納入員工個人檔案。三是勞動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移交手續是否及時辦理。
2.慎重選擇辭職文件模板
據《中國工程網-工人日報》報道,遼寧省大連市的彭某在自愿辭職過程中,隨手從網上下載了一份辭職模板。模板的最后有“請批準”三個字,后來被重寫了。提交給公司人力資源部。當年4月23日,彭某收拾好辦公用品離開公司。讓他意外的是,5月20日,他收到法院傳票:公司起訴他曠工,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認為,彭某提交的辭職報告中“請指示”字樣屬于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第《勞動合同法》號第37條規定“職工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彭某的行為構成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
對于員工,如屬自愿辭職,可直接在《辭職(離職)通知書》表達辭職意向,并注明收到通知30天后自動辭職;提出辭職文件時,需要注意辭職原因、辭職日期、遣散費等事項。
3、公司未辦理離職手續如何賠償?
當員工加入下一個雇主時,他們通常需要提供前雇主的辭職證明。但現實中,不少企業往往不配合辦理離職手續,為離職員工入職設置障礙。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2014年2月24日,蔡某加入某建筑公司,調任一級建造師。按照公司的要求到公司。證書等文件暫存南京市裝飾行業管理辦公室。2015年4月28日,蔡某因個人原因辭職。之后,雙方簽訂了解除協議。但該公司并沒有為蔡某出具辭職證明,也沒有退還蔡某的職業證書。
根據本案判決摘要,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責任。15日內為員工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并在15日內完成員工的轉移手續。在合理期限內為勞動者辦理職業證書轉證手續。用人單位未及時處理上述事項,導致勞動者再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無法出示相關證件,嚴重影響新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態度和工作態度的判斷。專業能力不足,導致員工無法順利找到工作。勞動者再就業權利受到損害的,應當賠償勞動者非就業損失。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金忠建公司賠償原告蔡某因未辦理辭職手續而造成的損失元。被告金中建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原告蔡某辦理辭職證明并辦理施工事宜。辦理好轉科手續、社保、公積金轉賬手續等辭職手續。
參考:
1.《小心!別掉進離職文書的這些“坑”》,中國工業網-工人日報網,
2、《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0年第4期(總282期)蔡玉龍訴南京金中建幕墻裝飾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1民終一號第652章民事判決。
文案編輯:周茂杰
責任編輯:顧晨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