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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無可厚非。我們必須依法合理表達訴求。我們必須對自己的要求有一個理性的判斷,它們是否真正合理合法,解決方案是否現實,我們不能太死,甚至胡攪蠻纏,無理取鬧,不達目的決不罷休。
極端上訪不僅不能解決問題,還要承擔法律后果。對于那些有合理訴求的上訪者,他們希望通過正確的渠道主張自己的權益,切記不要被他人利用,給國家和社會添亂。當然,各級政府部門也要盡力為群眾解決實際困難。
不要強迫這些有合理訴求的人去北京上訪。公安、司法部門在適用上述罪名前,應嚴格把握情節嚴重的標準,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優先適用治安處罰,將群眾的合理訴求與不合理來訪區別對待。
你因尋釁滋事罪一案不服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5)00083號刑事判決、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00084號刑事判決。
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你的上訪行為是正當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意圖,客觀上沒有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你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你應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根據你的具體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原審判處你有期徒刑一年,屬于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并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而不受法律約束,遵紀守法。
否則也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綜上,你的上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予以駁回。希望您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自覺服判。
1.尋釁滋事罪
如臨漳縣王多次到廣場、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訪、糾纏,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法院認為,王某違反信訪規定,上述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檢察官說: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上訪人員最常見的犯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侮辱、恐嚇、追逐、攔截來訪人員或其他人員,情節惡劣;強迫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鬧事,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提醒:上訪人員在上訪時一定要避免上述行為,在中南海、天安門廣場等重要區域多次非正常上訪,經公安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警告、訓誡、處罰后仍不悔改繼續非法上訪,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的,也涉嫌尋釁滋事罪。
此罪最高可判處5年以下、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例如,資源縣的蘇某等人因姐姐受傷住院。為了引起政府的注意,在沒有任何申請的情況下,100多名村民被聚集到縣政府討論他們的觀點,拉橫幅和念口號。縣公安局局長帶領警察到現場維持秩序并勸說示威群眾。
游行隊伍不聽勸阻,還追逐警察和保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以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蘇某等人緩刑。
檢察官說法: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未經依法申請或者取得許可,或者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集會是指聚集在開放的公共場所表達意見和愿望的活動;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場所游行以表達共同愿望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訴求。
抗議或支持、聲援和其他具有共同意愿的活動。
提醒:許多請愿者心中可能沒有非法集會、游行和示威的概念,也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已經屬于集會、游行和示威。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他們必須得到公安機關和其他部門的許可并服從安排。
否則是違法的,可能涉嫌犯罪。這種罪行的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
3.妨害公務罪
例如,邵陽市的劉以原退休單位拖欠其工資為由,多次前往邵陽市委、北京中南海等地。在信訪過程中,他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他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一年監禁。
檢察官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行為。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它會產生嚴重的后果。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提醒:上訪過程中容易發生上訪人員與來訪人員的肢體沖突,極易構成妨害公務罪,上訪人員一定要保持克制。本罪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的,分別按照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處罰。
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例如,商丘市的張在其親屬進京上訪期間突發腦溢血死亡。他伙同馬等人向區、鎮政府施壓,以達到非法、不正當的要求,并兩次在街聚眾鬧事,造成惡劣影響。
嚴重影響了兩級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張某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法院判處緩刑三年。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集是指聚集三人以上。
提醒:盡量不要聚眾組織群體上訪,上訪時盡量避免影響正常的社會秩序。在現實中,人們經常聚集在政府機構、醫院和其他地方進行參觀。一旦影響正常工作和醫療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會構成犯罪。
對于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這種罪行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
5.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
例如,縣的張認為他弟弟的意外死亡是由政府修建的排水溝的質量問題造成的。在未能向政府進行巨額賠償后,他與另外兩名親屬聚集了100多人,將弟弟的尸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停放。
因此,縣委和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工作。法院以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判處包括張默聞在內的四名被告最高五年監禁。
檢察官說法: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與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重大物質損失或者造成惡劣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
提醒:本罪比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更惡劣、更嚴重,且僅限于國家機關。主要形式有聚眾強行沖擊國家機關門禁;包圍國家機關駐地;用石頭和雜物投擲和攻擊;切斷電源、水源、電話線等。堵住通道,
阻止國家工作人員出入;占用辦公室和會議室,辱罵和追逐工作人員;破壞公共財產,銷毀文件和資料;強行闖入,占用辦公場所,拒不退出。這一罪行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監禁。
6.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
例如,某段為了向區政府施壓,解決其客運面包車即將到期的經營權問題,與他人協商,組織50余名面包車司機全部將車停放在金橋南客運站內罷工,導致金橋南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
大量旅客滯留在路橋南客運站,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法院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檢察官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的行為。
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提醒:與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不同,該罪發生在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破壞了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前一種犯罪破壞了一些單位的工作、生產、教學和醫療秩序。
應盡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地上訪,因為只要人員聚集,必然會影響交通秩序,更容易被定罪。這種罪行的最高刑罰是五年監禁。
7.敲詐勒索罪
例如,吉林的景某因故意傷害案再審后被判無罪。在依法獲得8萬余元國家賠償后,再次繼續上訪要求國家賠償,且數額從83萬上升至106萬,并揚言實施非正常上訪行為。
向黨政機關或者事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索要財物,法院認定其以上訪為要挾,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勒索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檢察官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
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借口。
提醒:近年來出現很多無理鬧訪者,以進京違法上訪為要挾,給政府相關部門施加壓力,并要求給付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費等等無理要求,并以此為業,其實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數額不同輕則可判3年以下,
最高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誣告陷害罪
舉個例子: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蘇某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
先后采取上訪和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被法院以誣告陷害罪判刑。
檢察官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
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
提醒:憲法賦予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上訪中切不可由于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
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于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犯罪。此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9故意毀壞財物罪
舉個例子:來安縣鄭某因老宅基地被開發商非法占用等為由向有關部門反映,經有關部門調查其宅基地早已轉農用地,不予處理。為此先后13次來到鎮政府和縣政府上訪,上訪的過程中采取過激行為,
以沖砸窗戶玻璃、電動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在當地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毀壞財物罪,遂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年。
檢察官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由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故意毀壞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或故意毀壞財物三次以上,或者糾集三人公然毀壞財物的都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提醒:個別上訪人員為了泄憤或表達不滿可能就會有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為,或是下意識而為之,或是心想也不值幾個錢,其實不然,對于三人以上公然毀壞財物的行為,并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此罪,
根據數額和情節不同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
10危害公共安全罪
舉個例子:通山縣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訪,在天黑的情況下,采取加速行駛、關閉車燈、隨意轉彎、闖紅燈等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方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積極向前行駛,
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處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檢察官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沖撞、傳播疾病等。
提醒:此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后果,只要司法人員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上訪切勿采取極端手段,可能你無意危害公共安全,
但是只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此罪造成嚴重后果的最高可判處死刑。上海金山刑事犯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