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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屬于民事訴訟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之日起計算;屬于刑事訴訟的,自司法機關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之日起計算。
立案時間一般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起計算,需要在七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刑事立案的時間從司法機關認為存在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之時起計算。從時間算起。司法機關對檢舉、控告、舉報和移交材料不立即立案。只有當他們認為已經發生犯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他們才會立案。
提醒一下,提起刑事訴訟的條件是:有客觀犯罪事實,即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犯罪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受到刑事處罰。它屬于備案機構的管轄范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8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本部門管轄范圍的,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公安機關批準,不予立案??h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
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立案后,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程序包括立案材料的受理、審查和處理三個部分。
1、立案材料的受理。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移送材料的接受。這是歸檔過程的開始。
2.立案材料審查。立案材料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發現或者受理的立案材料進行檢查、調查的活動。
3、立案材料的處理。立案材料處理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后,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這是立案程序的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