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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外賣騎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外賣騎手李某駕駛著電動車給顧客送餐。當他開車行駛到中原區百花路與棉房路交叉口時,與駕駛電動車的馬大姐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馬大姐受傷。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雙方對此次事故負同等責任。侯瑪姐姐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右外踝骨折,右腳第三、第五跖骨開放性骨折。事故發生后,李某認為自己不應該支付醫療費。由于雙方未能協商賠償,馬大姐將上海信息技術公司、河南網絡技術公司、保險公司等李某訴至中原地方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和營養費用。
經查,李某在上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賣平臺開發商)開發運營的外賣平臺上注冊了眾包騎手,并與河南網絡科技一家外包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包公司)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根據外賣平臺中的訂單信息獨立完成取貨和配送訂單任務后,將獲得所提供的相應服務費由外包公司。同時,外包公司向以李某為被保險人的保險公司購買了騎手綜合保險,并全額繳納了保險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李某作為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然而,這起交通事故是在被告李某進行送貨服務時發生的。外包公司對李某進行管理,為李某結算費用,購買保險等,可以認定李某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李某在外包公司工作時對原告造成損害。因此,外包公司應對李某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作為外賣平臺開發商,僅是外賣平臺的運營者。只提供信息服務,不對騎手進行管理。因此,原告要求外賣平臺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支持。
被告保險公司為騎手投保了綜合保險,應當在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馬大姐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共計12483.7元,被告外包公司賠償原告馬大姐住院伙食補貼。及交通費共計275元。
判決生效后,被告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穆桐)
評委提醒
在互聯網平臺經濟浪潮下,為了更好地拓展市場、擴大業務范圍,外賣平臺往往采用分包模式,將不同區域分包給不同的經銷商或合作伙伴。這些經銷商或合作伙伴通常負責招募和管理該地區的送貨人員。隨著互聯網化的用工方式,配送人員勞動關系的確認難度也在“進化”,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面臨新的問題。
因此,與配送人員存在管理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平臺管理者需要規范用工行為,加強對配送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升其交通安全意識和技能水平。對于違反交通規則的配送人員,平臺必須嚴肅處理,并經常進行警示教育;同時,為配送人員購買保險,一方面可以保障配送人員的個人權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發生事故時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提醒外賣配送人員在配送過程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