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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七種情形。實踐中,有不法分子利用他人注冊商標在自己的門戶、店鋪招牌、收銀墻、電商平臺等進行宣傳、吸引流量,從而達到銷售自己商品的目的,但行為人的廣告行為經常沒有被授權。例如,行為人不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或銷售合法商品。此時,演員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進行廣告宣傳。是否可以認定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法院認為:立云公司銷售的涉案商品均為國外進口正品,可以合理銷售涉案商品。但麗云公司在涉案商品銷售過程中使用“PRADA”字樣的情況應遵循。誠實信用、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是描述和解釋商品或服務所必需的。本案中,麗云公司在涉案商店的店招、收銀墻等處使用了“PRADA”標識,極易導致被申請人誤認為該商店為被申請人開設或存在關聯關系,超出了該案的范圍。必要的使用范圍。最終被法院認定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強烈推薦。
1、裁判意見:
1、商標專用權人有權禁止他人在批準的范圍內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商標,即禁止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標志進行廣告服務和廣告促銷。
2、公司名稱中的“商號”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公司名稱”。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商店招牌、收銀臺墻壁等處使用該名稱,會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解,行為不公平。
二、案件基本事實:
經批準,普拉達公司在我國注冊,取得第G號“PRADA”商標。該商標基本于1999年5月27日在比荷盧經濟聯盟知識產權局注冊,注冊號為。批準的服務為類別35廣告服務和廣告促銷、廣告材料傳播、商業組織和商業管理咨詢服務、產品展示、商店櫥窗裝飾等,有效期至2021年4月26日。
麗云公司在百神公司經營的奧特萊斯購物中心設立了“PRADA”品牌商品經銷店。2018年1月1日利運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PRADA”品牌服裝、箱包等商品。貨物報關單顯示,貿易國為意大利,發貨國為德國。
原告普拉達公司就上述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取證,并提交了粵廣第號公證書和瓊峰黃證字第174號公證書。
原告普拉達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1、立云公司、百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普拉達公司第G號注冊商標專用權;2、立云公司、百神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達公司企業名稱“PRADA”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麗云公司、百神公司連帶賠償普拉達公司經濟損失,包括合理的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50萬元;4、麗云公司、百神公司向《三亞日報》發表聲明,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3、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停止侵權行為;
排除障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物;
恢復原狀;
(6)修理、重做、更換;
繼續履行;
損失賠償;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聲譽;
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組合適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協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或者銷售偽造、擅自注冊商標的;
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變更注冊商標,并將變更后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的;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對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且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如果權利人已盡力提供證據,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是:為侵權人所擁有;侵權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判給五百萬以下的賠償元,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責令銷毀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責令無償銷毀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和工具?;蛘咴谔厥馇闆r下,責令禁止上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無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后,不得進入商業渠道。
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為,使他人將商品誤認為他人或者與他人產生特定聯系:
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產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
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名稱的;有一定的影響力;
擅自使用對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網站名稱、網頁等主要部分;
其他能夠使人將商品誤認為他人或者與他人有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營者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賠償數額,按照經營者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經營者惡意侵犯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對權利人作出判決。賠償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相同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具有相同特征的商品。特定的連接,可能會引起混亂的產品。類似服務是指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相同,或者相關公眾普遍認為特定相關、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商品和服務之間的相似性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很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侵權所遭受的損失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請求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的或當然的。規定賠償數額的確定。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以及合理性等。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費用。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調查取證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納入賠償范圍。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經企業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商業使用的外國企業名稱,應當認定為本條第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的商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自然人在商品經營中使用的姓名,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姓名”。
第十七條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賠償數額的,可以參照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金額;在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數額時,第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的賠償數額,可以參照確定方法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因侵權導致商業秘密為公眾所知的,按照該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賠償數額。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取決于其研發成本、實施該商業秘密的收入、可獲得的利益以及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
4.裁判結果
一審:1、麗云公司、百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普拉達公司第G號“PRADA”注冊商標專用權;2、麗云公司立即停止擅自使用普拉達公司企業名稱“PRADA”的不正當競爭行為;3、利云公司、百申公司應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普拉達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40萬元;4、駁回普拉達公司剩余訴訟請求。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案號滬民終0115民初號;(2021)滬民初716號民事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