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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訴離婚,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一方先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即如果對方下落不明滿兩年,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對方失蹤。然后在拿到法院宣告失蹤的判決書后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雙方離婚。
第二,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受理并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但一時間很難判決離婚,因為在對方無法回應的情況下,法院無法查明雙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
第二次起訴通常需要六個月才能決定離婚。
第三,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沒有向法院申請宣告另一方失蹤,直接起訴離婚,如果一方有確鑿證據證明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比如對方實施家庭暴力時,
對方的出警證明、處理記錄、醫院診斷證明甚至嚴重時的法醫鑒定證明等。法院也可能一次性判決雙方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