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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玩忽職守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對象不同。玩忽職守罪侵犯國家機關正常管理活動;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廠礦、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罪中,行為人消極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但是,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行為人拒絕接受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
(3)犯罪主體不同。玩忽職守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違反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