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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案,簡稱“撤案”,是司法機關終止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經偵查,認為立案的案件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案,標志著該案不再成立。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案件駁回就相當于獲得無罪釋放結果,這與法院的無罪判決并無本質區別。
《2020公安部修改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駁回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了追訴時效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另外,《(201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撤案:
(一)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仍不能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二)未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內仍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出其他處理的;
(三)人民檢察院通知撤回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規定撤銷案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