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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非農用地”的規定。建設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用國有土地。集體土地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工業、商業及其他經營用途并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將其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通過轉讓、租賃等方式
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必須先征用國有,然后才能轉讓。新增一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為了配合土地管理法修改,清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進入的法律障礙。
消息一出,小產權房“轉”為普通產權問題立即成為焦點。那么,什么是“廉租房”呢?
小產權房屋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未取得相關證件、不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的房屋。產權證書不是由國家房屋管理部門頒發的,而是由鄉鎮政府或村莊頒發的,又稱“鄉產權房”。一般來說,國家頒發的有產權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國家發放的無產權房屋稱為“小產權房屋”。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是房屋的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農民向城鎮居民出售房屋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或房產證。契稅證明等合法手續。因此,小產權房屋不能轉讓或出售給非集體成員的第三方,只能在村集體成員內部轉讓或置換。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修法的關鍵在于明確“經營用”的概念,“經營用”不涉及住宅用;即使有各種小產權房的租賃經營理念,也不能說是合法經營,因此不存在“正規化”的機會。新京報見習記者趙宇制圖李和偉校對付春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