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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煙臺日報-大小新聞
大大小小的新聞客戶端5月19日訊(YMG全媒體記者任雪娜)網友劉女士向煙臺輿情熱線電話咨詢:入職新單位后,簽訂了2年勞動合同和2年勞動合同。一個月試用期,結果她上班不到兩個月就被解雇了,我可以向雇主要求經濟補償嗎?
煙臺日報《律師來了》欄目公益律師、山東中城清泰(煙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蘭蘭回復:試用期內,如果有證據表明員工不符合聘用條件,可以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用工條件,則需要給予補償。
對于該員工,如果被用人單位無故解雇,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經濟補償金按照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按照每滿一年發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職工。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責任編輯: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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