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信用卡在生活中的廣泛使用,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同時也導致了大量利用信用卡實施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筆者對某市在押的594名女性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況進行了統計。詐騙犯罪數量在全部涉嫌犯罪中排名第二,占全部犯罪的11%。其中,信用卡詐騙犯罪占詐騙犯罪的2%。/3或以上,基本上屬于“惡意透支”類型的信用卡詐騙。根據我國《刑法》號第196條規定:“實施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虛假身份冒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后,在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內透支的行為。還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第《刑法》條第196條規定,我國信用卡詐騙分為四種類型,分別在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中規定。其中,第四項“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犯罪在司法實踐中頻發。下面,筆者將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重點探討“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犯罪。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出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行催告后仍不肯退還的行為。正確認識本罪的構成要件,準確適用法律,有效打擊“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該犯罪屬于身份犯罪,持卡人必須是合法持卡人。如果是詐騙、被盜、偽造或過期的信用卡,則不屬于“惡意透支”類信用卡詐騙行為。
其次,銀行的“催收”包括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但僅限于向合法持卡人催收。擔保人或持卡人家屬催收不具有“催收”效力;
第三,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據《信用卡案件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是行為人明知沒有償還債務能力而透支大量資金,無法償還;
二是大肆揮霍無法退回的透支資金;
三是透支后隱藏、更改聯系方式,避免銀行催收;
四是逃逸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償還的;
5、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返還的行為。
四、為了防止善意透支被解釋為惡意透支,防止不當擴大處罰范圍,《信用卡案件解釋》規定:持卡人超過規定限額或者在規定期限內透支的目的是:非法持有,已被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如果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則視為“惡意透支”。
第五,本罪的成立需要數額較大的詐騙罪。根據《信用卡案件解釋》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起點為1萬元。如果行為人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按照張明凱教授的觀點,就應該認定為詐騙罪或者犯罪未遂罪。因為一般詐騙犯罪數額較大的起算點是5000元。
六、認定本罪時,應特別注意:根據“行為與責任一致”的原則,惡意透支必須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透支了,也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返還透支的意圖。收款后未還款,因缺乏責任要素,不能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另一方面,如果透支是出于不還款的目的,但后來因擔心產生后果,銀行在催收后及時歸還,則因不存在違法成分,不構成犯罪。
以上筆者結合我國《刑法》、《信用卡案件解釋》的相關規定,對“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探討。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指正,歡迎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