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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者遇到一房二賣,可以通過協商、仲裁、訴訟等方式維權。
“一房二賣”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同一房屋分別出售給兩個買受人,分別就同一房屋與兩個買受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法律沒有明確禁止一物二物的買賣,當然也不會因為一物二物的買賣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只要合同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就是合法有效的。
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這兩個合同都是有效的。即業主第二次訂立的買賣合同不會因為業主先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而無效。
這樣,業主的“一房二賣”就有了兩個合同義務,任何一個不能履行的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兩個買賣合同均有效且各買受人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合法占有、買賣合同成立的先后順序確定維權順序,但惡意登記的買受人,
其權利不能優先于已合法占有該房屋的買受人。
在一房二賣的情況下,房產的權屬有以下規定:
1.如果兩個合同都沒有注冊。在雙方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未交付的情況下,雙方合同均處于非實際履行狀態,優先履行的判斷標準應以先簽合同的優先履行為準。
即日期前簽訂的合同哪一方可以先擁有房屋的產權,即先簽訂合同的一方可以先獲得房屋的產權;
2.兩份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已交付標的房屋。
其中一個合同的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方的意志。這個演出也是合法演出。此時,已經接管房屋的一方可以取得房屋的產權,與合同簽訂的先后順序無關。
3.兩份合同一份已登記,一份未登記(無論房屋交付給哪一方),那么登記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產權。因為房屋轉移登記屬于物權變動范疇,按照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應當先辦理登記。
所有手續簽訂的合同都可以確認,沒有登記的只能選擇向賣家索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后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