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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國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如果他還在試用期,那么你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這里有一個問題。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1個月內未為其辦理辭職手續,1個月后仍留在公司繼續工作的,公司仍可以批準該員工此時。員工提出辭職申請,是否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事情經過
大學畢業后,小龐于2014年7月加入深圳市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成為一名技術員。加入公司時,小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小龐的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500元,轉正后工資為6500元。
2015年4月,小龐因通宵高強度工作,腰椎受傷。隨后,小龐以生病休息為由向部門領導提出辭職,但部門領導沒有給予任何答復。一周后,小龐回到科室。公司運轉正常。
2015年10月,正當小龐正常工作時,突然收到公司發來的一封郵件,號碼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郵件內容大致為,經公司高層領導決定,小龐4月份提交的辭職申請獲得批準。并與小龐解除勞動關系。
判決過程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法解雇,判決公司向小龐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但該公司明顯與一審判決結果不符,決定繼續上訴。
公司表示,小龐本人并沒有撤回辭職申請,公司只是推遲批準小龐的辭職申請。因此,公司認為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小龐的辭職費。沒有任何補償。
小龐表示,雖然他沒有撤回辭職申請,但自從身體康復后,他已經回到公司繼續工作。工作期間,公司一直為他繳納五險一金,并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因此,如果公司在六個月后才批準辭職申請,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小龐與公司的勞動糾紛最終進入二審。最終,二審法院初步判決公司與小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小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兩倍經濟補償金。
案件分析
公司敗訴,原因是小龐向公司提出辭職時,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辭職手續。相反,他在后續工作期間仍然為小胖繳納了五險一險。出現這種情況,雙方應當重新協商同意是否解除勞動關系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所以這里給從事人力資源的朋友提個醒。一般來說,員工提前三十日提出辭職報告的,公司應當在三十日內為其辦理辭職手續。如果超過三十天,公司不應要求員工辦理辭職手續且仍在公司工作,司法實踐中將視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此時,如果公司來批準員工提交的辭職申請,并向員工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則極有可能涉及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很可能最終會被判非法解雇并支付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