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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了工傷(因工死亡)的各項待遇及相關標準,具體如下:
1.工傷賠償項目
《工傷保險條例》號第五章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五條對“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詳細規定。工傷職工享受的補償項目包括:醫療費、伙食補貼、異地醫療住宿及交通費、康復治療費、勞動能力費等。鑒定費、停崗期間工資、生活照顧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貼、傷殘津貼,按《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因工致殘的職工也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養老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工死亡職工家屬享有的補償項目包括:喪葬補貼、扶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
二、各類補償的具體標準和依據
1.工人因工作受傷
(一)醫療費用
具體費用:因工負傷的診療費、住院費、藥品費等
賠償標準:按照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賠償機構:工傷保險基金
(二)伙食補貼
具體費用:住院期間伙食費
補償標準:50元/人/天
(三)異地就醫食宿交通費用
具體費用:工傷職工到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
江蘇省補償標準:交通費:憑收據報銷;餐費:50元/人/天;住院前住宿補貼:最高200元/人/天,憑收據
賠償機構:工傷保險基金
(四)補償機構:工傷保險基金康復費
具體費用: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
賠償機構:工傷保險基金
(五)輔助器具使用費
特定費用: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安裝假肢、矯形器、義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標準
賠償機構:工傷保險基金
(六)停職期間工資情況
具體費用:因工作原因受傷或患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
薪酬標準:按原工資福利按月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情節嚴重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賠償機構:雇主
(七)生活護理費
具體費用:住院、停工期間所需的生活護理費用和傷殘評定后所需的生活護理費用。
工傷職工在停薪期間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用:在停薪期間或者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由用人單位負責憑醫療機構證明進行護理或按月繳納護理費。護理費標準為協調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帶薪休假時間或工傷復發治療期間住院天數的80%。對已領取生活護理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復發治療期間的護理費與生活護理費的差額。
生活護理費:因工負傷的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傷殘等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賠償單位:前者由用人單位負責,后者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具體收費及補償標準如下:
賠償單位:工傷保險基金
(九)傷殘津貼
具體收費及補償標準如下:
賠償單位:一級至四級殘疾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五級、六級殘疾由用人單位負責。
(十)一次性醫療補助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三級3萬元10.
賠償單位:工傷保險基金
(十一)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一次性殘疾人就業補貼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此外,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五年的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全額的10%繳納;
(二)期限不足二年的,繳納全額的20%;
(三)期限不滿三年的,繳納全額的40%;
(四)期限不滿四年的,繳納全額的60%;
(五)期限不滿五年的,按全額的80%繳納。
2、因工死亡的員工
(一)喪葬補助費
補償標準:協調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賠償單位:工傷保險基金
(2)扶養親屬撫恤金
扶養親屬撫恤金是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因工死亡職工無法工作并為其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發放。
賠償單位:工傷保險基金
(三)一次性因工死亡撫恤金
補償標準:上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元/年20=元
賠償單位:工傷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