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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兩大救濟途徑是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可見兩者密切相關。那么你知道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嗎?
1、受理機構不同
行政訴訟被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由同級行政機關受理。
2、爭議解決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范圍的,適用行政復議法。
3.審理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程序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程序簡單、快捷、廉價,但公平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成本較高,但其公正性可靠性較高。行政復議實行一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則采用二審、終審制度。
4.審核強度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審查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
5、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出的項目來看,《行政復議法》受理的案件范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國務院條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條例、鄉鎮人民政府條例等規范性文件可以報送行政機關。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監督方式,各有千秋,不能相互替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同時創建這兩種制度。從具體制度設計來看,行政復議可以視為行政訴訟的初級階段;或者當事人可以選擇救濟途徑,也可以選擇復議救濟途徑后仍允許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
撰稿人:李彥翔編輯:楊流亭編輯: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