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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是一家澡堂的員工。他因工事故死亡后,澡堂向他的家人一次性賠償了100萬元。然而,在分割遺產和100萬賠償金時,江的妻子郭卻遇到了麻煩,因為丈夫江前妻的大女兒和丈夫的兄弟姐妹要求與她分割,雙方產生了矛盾。不同意。現在丈夫的親戚都住進了自己的家里,心煩意亂的郭女士來到哈拉海法院,想詢問遺產和補償金該如何分配。
郭某的丈夫生前未立遺囑,爭議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屋;死亡賠償金100萬;意外保險賠償、死亡和喪葬福利。同時,還有5萬元外債尚未還清。
當事人郭先生現在想知道這筆錢應該如何分配;所欠外債能否用死亡喪葬費償還。
[法律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一級繼承人繼承,二級繼承人不繼承;如果沒有一級繼承人,則由二級繼承人繼承。
本節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本條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繼承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合法個人財產,包括:
公民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必需品;
公民的森林、畜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首先,郭某與丈夫姜某所生的小女兒郭某以及丈夫姜某與前妻所生的大女兒郭某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財產分割。丈夫姜某的兄弟姐妹不參與遺產分配。
其次,在遺產分配方面,夫妻倆共同購買了一套價值20萬元的房子,江某的份額10萬元按照遺產處置情況分為三等分。
姜先生的意外保險賠償金依法不屬于繼承范圍。但由于受益人是蔣本人,因此按照繼承權分配,在一級繼承人之間平分。
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補助金不屬于繼承。他們的報酬是給近親,以安慰和緩解死者家屬的情緒,并處理喪葬事宜。它們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的性質。是一種專屬于被害人親屬、由一級繼承人共同分配的財產。分配標準是根據與死者的親疏程度而定,不一定要共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丈夫的大女兒從小就和母親住在一起,現在已經獨自生活了很多年。她與江的交流較少,也不如郭和他的小女兒住在一起那么親密。因此,大女兒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補助費可以適當分割。
在最終債務清償方面,法律規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尚存配偶應當負責清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連帶債務。因此,本案中,郭某欲用死亡喪葬費清償債務的行為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在解釋法律、講清真相后,郭放棄了用死亡和喪葬費還債的想法。江大女兒也同意適當分割死亡賠償金,雙方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