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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疫情或者疑似疫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將向您展示相關情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法規劃罪違反國家劃定,有下列違法規劃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的。情節緊張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規劃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
(二)進出口經營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非法策劃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其余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
非法策劃罪一直是刑法中廣為人知的罪名,尤其是第(四)項“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策劃行為”,在后續的法律制度中并未得到正確界定,因此各類非法策劃行為都可能被納入非法經營的范疇。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個別商家囤積口罩、酒精等防護物資,高價出售,甚至哄抬價格。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將面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高額罰款。
總而言之,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希望每個人都能做好個人衛生防護,堅持健康,遠離病毒,并遵守防控要求,不僅要防范疾病威脅,更要注意法律風險。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列為乙類疫情,并采取了甲類疫情的防控步驟。1月31日上午,世衛組織宣布新冠肺炎疫情進入“國際衛生緊急狀態”。
全中國乃至全世界都在為疫情而戰。在這場防疫戰爭中,各級當局管理得很好,但在關鍵時刻,一些官員和疾病預防控制人員“掉鏈子”,一些人“膽大妄為”,這隱藏了許多罪行。為了避免入坑,我們梳理了疫情背后的刑事和法律風險。
分析相關刑事法律責任。
《對于辦理妨礙防備、操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西寧市韓溝溝村村民茍某長期在武漢打工。他到西寧后,拒絕執行西寧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于“重點地區員工到社區(村)登記并自動切斷其住所”的要求。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情況,編造假省親日期信息,故意隱瞞其發熱、咳嗽等癥狀,欺騙偵查人員,多次主動與周邊人員密切接觸。
郭臺銘父子被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目前,茍某因涉嫌鋌而走險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相關措施,對其進行隔離治療。采用挖路、破路等封路模式隔離外來人員,可能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
2019年1月31日1時許,趙某指使林某、林某將4車沙子運送至柔性車道堵塞道路,后導致姜某、唐某駕駛的車輛撞上沙堆。法院認為趙故意將沙子堆在路上,足以使汽車具有顛覆和破壞的危險。
危害道路運輸安全,其行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上海刑案律師提醒大家《刑法》【破壞交通措施罪】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破壞行為。
有傾覆、毀壞火車、汽車、電車、船舶、航空器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