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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調解離婚,并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但房屋過戶手續尚未辦理。離婚后,一方因個人債務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另一方能否憑借離婚調解書排除執行?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件簡介
在李某與魏某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法院調解生效后,魏某未能按時履行,李某無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5月16日,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魏某及其妻子王某共有的一套房產,并將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相同的數字。發送至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2021年5月14日,法院重新查封了該財產。
2018年5月4日,魏某與王某進入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在調解協議中約定,魏某、王某共有的財產歸王某所有。隨后,當李某要求執行涉案財產拍賣時,王某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不要執行其因離婚所得的該套財產。法院經審查,作出暫緩執行該財產的裁定。隨后,李某不服,對第三人執行案件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隨后,李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民事執行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造成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產權自其生效之日起生效。法律文件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就共有房地產或者動產分割案件依法作出的、改變原有產權關系的有效判決、裁決、調解書,程序中作出的拍賣交易裁定、出售交易裁定、債換債裁定,應當認定為導致設立、變更、轉讓或者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消除民法典第229條所述的財產權。合法文件。
本案中,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涉案財產措施之前,魏某與王某之間的離婚調解書已經簽發并生效。離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共有財產分割案件中出具的能夠改變原有產權關系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生效后,即使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已歸屬外人王某。產權也發生了變化。因此,涉案財產不再是被執行人魏某的責任財產,且案外人王某對涉案財產擁有足以排除執行的民事權益。因此,李某不具備強制執行涉案財產的民事權利。法院沒有支持他的主張。
法官陳述
如果離婚調解書規定房子屬于夫妻雙方,是否能有效改變產權?
不以法律行為為依據的產權變更,不需要公示作為有效條件。是由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事實行為等引起的物權變動,或者有公權力的干預,或者有法律依據、財產權的地位等。產權變更相對明確,且產權變更本身具有較強的公開性,能夠滿足產權變更排他性的要求。因此,能夠導致產權變動的法律文件,應當是指直接為當事人設定或者改變產權的法律文件。調解書、裁定書和判決書本質上是一樣的。直接導致產權變化的調解書、裁定書也應當屬于上述法律文件的范圍。
本案中,離婚調解書稱,涉案房屋為王某所有,屬于共同財產分割,可直接引起產權變動。雖然涉案房屋已登記在魏某、王某名下,且王某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自調解書生效以來,產權也發生了變化。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而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產權的,自該法律文件或者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對共有房地產或者動產分割案件作出的改變原有產權的判決、裁決、調解書,依法發生效力的,民法典第229條規定的拍賣交易裁定、出售交易裁定、債換債裁定,應當認定為導致成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民法典第229條所稱財產權之變更、轉讓或消滅。合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訴訟予以審理:案外人對被執行人不享有民事權益的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執行事項。案外當事人對標的物享有民事權益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第三百一十二條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決定不予執行執行標的的,執行異議的裁定無效。人民法院決定準許執行申請執行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標的的,執行異議的裁定無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執行或依職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