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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魏某提前下班,發現妻子與一男子赤身裸體躺在租住房屋床上。魏某一怒之下對男子一頓拳打腳踢,并且迫使男子答應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在男子打電話向親戚朋友借錢的同時,魏某仍對男子拳腳相向,致使被害人臉部,手腳多處挫傷。通話時周某朋友聽出不對,隨即報警。
法院審理認為:魏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但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因,勒索并未成功,所以認定為犯罪未遂。并且魏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法院認為可以從輕處罰。
依法判決:被告人魏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魏某在發現妻子出軌后有兩個行為,一是對偷情男子實施了暴力行為,二是要求男子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
如若魏某分開實施這兩個行為,捉奸現場先對出軌男子一頓打(輕傷以下),隔天在打電話要求男子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費,則魏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
1.捉奸暴力行為。捉奸時能否對偷情人實施暴力?一般理論認為,出軌僅為違法婚姻法“夫妻間忠實義務”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不法侵害”,不能對其正當防衛,“捉奸捉雙”的根本目的在于取證。捉奸方在捉奸時對偷情方實施暴力行為,已涉嫌違法犯罪。
如若通過“期待可能性”理論分析捉奸過程中的暴力行為,則更符合人情世故——不能要求夫妻一方看到另一方赤身裸體和別人在一起而不憤怒,在此憤怒情形下要求行為人完全保持理性,不做出沖動不理智的暴力行為顯然不現實。
法律不應強人所難,此情形下一方實施的致人輕微傷的暴力行為,應認可其正當性。但,大庭廣眾下毆打他人、撕扯女性衣服使其衣不蔽體的行為屬于有預謀有計劃的故意傷害、侮辱行為,涉嫌違法犯罪。
2.索要精神損失費行為
目前司法實踐并不支持夫妻一方可以向出軌方索要精神損失費: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與莫某離婚糾紛案顯示“對于李某應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0元給莫1的問題。
本案中,李某雖承認有出軌行為,但該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形,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依據,同時李某亦沒有侵害到莫某的人身權益。
莫某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判令李某進行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故而,魏某實施暴力向偷晴男子索要10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行為沒有合法依據。但沒有法律依據不代表不可以索要錢物,只是索要過程中不能有暴力和言語威脅行為。
魏某可以通過電話或面談的形式要求男子給予經濟補償,如若男子愿意,則行為合法,男子也不能以不當得利的名義起訴魏某要求返還財產。
另:本案之所以認定魏某有罪,猜測是公安機關調解過不少婚外情案件,但在捉奸當場一方就像偷情者索要財物的,本案估計是第一起。如若魏某選擇報案,公安機關調解調解,“嚇嚇”男子,不說10萬,獲得1萬元賠償款應該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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