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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承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及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配偶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到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及其他費用;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于夫妻雙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屬于一方的財產。
3.離婚財產分割程序
1、需明確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必須由當事人提供,法院不會主動調查確定。婚姻財產的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因此,在分割財產之前,如果“小家庭”和“大家庭”住在一起,尚未分居,那么就必須先分割財產,并嚴格執行分居。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和大家庭共同財產。
2、實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作出判決。即先由當事人協商提出分割方案,然后由法院審查確認。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當先提出分割申請。擬盡力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仍未達成調解協議,將作出法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