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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是我國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之一。如果當事人取保候審后被判刑,取保候審的時間是否也計算在刑期中?兩者有什么區別?
一、拘役取保候審算刑期的嗎
取保候審期間不計算刑期,但法院判決前的拘留期間計算。取保候審是防止因證據不足逮捕、拘留的強制措施之一。它分為人身安全和財務安全。在取保候審過程中,其保證人對其行為負有責任。我們還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調查取證過程不得受到阻礙。
如果當事人被判刑10個月,保釋期間的兩個月將不計入刑期,因此在保釋期結束后他仍需服刑10個月。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
1.提出擔保人擔保。取保候審的人必須推薦符合條件的人作為保證人。保證人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并保證被保證人可以隨時到場。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押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為保證金。違反規定的,沒收保證金,并根據情節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新繳納保證金、提供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的,取保候審完畢后,保證金應當退還。
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保證金與保證金保證金不能同時使用。
取保候審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的。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以單獨判處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害的;
(三)婦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風險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結案,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實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擔保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構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關的;
(二)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
(三)享有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監督被擔保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擔保人可能或者已經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構報告。
被保證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法機關報告;
(3)接到傳喚后立即到達;
(四)證人作證不受任何形式干擾;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不得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責令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準進入特定場所;
(二)不準與特定人員會面、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活動的;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和駕駛執照交執行機關保存。
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根據情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責令繳納新的保證金、提供保證人、監視居住、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十二條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障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和情節、可能發生的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刑罰金、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取保候審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保證金提供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用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持通知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終止通知書或相關法律文件。
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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