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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房征收補償待遇由承租人和共同居住者之間分配。因此,在公房征收同住糾紛案件中,誰能被認定為同住者,是尤為重要的環節。本文旨在介紹公共住房征收共同居住者的認定規則。
根據《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住宅時,公有住房承租人收到的貨幣補償以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者共同所有;共同居民是指房屋征收決定作出時,在被征收房屋內有固定住所并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且無戶口本的人員。市內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的人。
因此,作為公房安置對象的合住居民需要滿足幾個條件:
1、征收房屋決定作出時,被征收人必須在被征收房屋內有常住戶口。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被征收房屋在作出征收決定時具有常住戶口,即使作出征收決定但在簽訂拆遷協議或領取補償金時沒有戶口,可以享受安置。
2、在被征收房屋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
這并不要求在做出征收決定時向前推進一年,而只需要在這里居住一年以上,即使你小時候在這里居住過一年以上或者在這里居住過一年以上多年前。這里的特殊情況多指因房子太小而無法共同居住等情況。將在后續文章中介紹。
3、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的人員。
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是指福利性住房分配。住房困難是指雖然享受福利住房分配,但生活困難的情況。
即使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仍不能視為同居:
(一)原享有異地公有住房權利的,已被處置并居住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
2、領取單位購房補貼后有購房能力但仍居住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共同居民;
3、本市其他地區公房拆遷已獲得貨幣補償。
上述三種不認定為同住的情況,是為了避免出現雖然形式上符合認定三人同居條件,但實際上已領取福利分房的情況。
除上述三個條件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動拆遷補償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還規定了被視為共同居民的情況。即雖然不滿足認定共同居民的三個條件,但仍被視為共同居民,享受征收補償的福利。這在實踐中是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1.不符合戶籍條件或居住條件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只需上海戶籍,不要求在被征收房屋內居住),且在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因結婚而居住在被拆遷公有住房的,即使他們居住不滿一年,則不符合資格。被視為室友。但在當地獲得拆遷補償后,他們一般無權要求獲得本市其他公有住房拆遷補償款。
2.滿足戶籍要求但不滿足居住要求
被拆遷公有住房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因家庭矛盾、住房困難等原因居住于出租房屋,在其他地方未獲得福利住房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提交人還處理過法院認定該家庭生活困難且提交人代理的所有七名原告均被確定為共同居民的案件。但法院對此尚未形成統一的審批標準。
3.滿足居住條件但不滿足戶籍條件
(一)一般情況下,在拆遷人中沒有本市常住戶口且因結婚在被拆遷公有住房內居住滿五年直至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的,也視為同居關系,可以接受拆遷賠償。
(二)房屋拆遷期間,因服兵役、大學學習、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被拆遷公共住宅,且本市其他地方無福利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