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網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涉外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權特殊地域管轄權是根據屬地管轄原則確定的,針對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案件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簽訂或者履行的,要么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么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可以扣押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代表機構,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代表機構住所地。”3、協議管轄是指糾紛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由某一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涉外財產權益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實際有關的人民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不違反本法關于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四、缺席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案件中,被告人訴訟未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并應訴的,視為承認該法院有管轄權。”5、專屬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