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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的披露及其限制
文丨吳紅耀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法律援助研究所教授
在現代法治社會,司法公開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人們普遍認為,司法公開具有法治的雙重功能。一方面,宣傳是最好的防腐劑。正如貝卡利亞所說,“審判應該公開,犯罪證據應該公開,讓輿論這個可能是社會上唯一的約束力,能夠約束武力和欲望?!惫_不能給幕后操作留下空間,透明可能會縱容司法腐敗。無處可藏。另一方面,公開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曾指出,“司法公開不應只是為了監督。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法治生活會產生對法律的信任,對法律的信任又會促使人們積極參與法治活動。前提?!?/p>
在我國全面法治建設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了“建設陽光司法機制”的改革要求:“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捷的陽光司法機制”。司法機制,推動公開審判和檢察法律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過程、結果和有效法律文件,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解釋說理,建立統一的生效法律文書網上公開查詢系統?!睋?,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公開促司法”的改革精神,先后建立了有效法律文書網上公開查詢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審判過程信息公開網、中國審判公開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等司法公開平臺,公眾可以通過這些互聯網平臺觀看實時庭審直播、了解法院審理過程、查閱海量裁判文書,有效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司法公正的實現。
在我國司法公開平臺建設中,判決書公開一直備受關注,取得了顯著成效。傳統上,判決書的公開是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要求,主要是向當事人公開。然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普及,判決書在互聯網上公開已成為大勢所趨。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號文,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可以在互聯網上公布”。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上線“中國裁判文書網”,作為全國法院統一發布裁判文書的公共平臺。同時,根據同日生效的第《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暫行辦法》號規定,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線之際,發布了一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隨后,2013年11月,為適應我國裁判文書公開的實際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號(法解釋[2013]26號)進行了全面修訂。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再次修訂《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號(法解釋[2016]19號),明確規定了不宜在互聯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五種情況;同時,規定了如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信息、如何對判決書進行網上匿名化處理等問題。
作為構建陽光司法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法院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生效司法裁判文書已成為我國司法實踐的常態。據統計,截至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文件總量已超過1.3億條,總訪問量近878億次。從其影響來看,判決書在互聯網上公開不僅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和社會誠信,而且有效推動了我國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和法律案例教學方法的實質性變革。但實證研究表明,從國際水平橫向比較來看,在已實施司法文書網上系統的25個國家或地區中,我國裁判文書網雖然網頁數量最多,但并不是最多的。使用率最高的網站;在境外訪問的用戶中,我國裁判文書網的境外用戶大部分來自英美法系國家。有研究人員也指出,就我國裁判文書網絡建設質量而言,在文書公開的全面性、及時性、規范性、便捷性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如文書信息過度隱匿、敏感信息泄露等。信息。存在不隱瞞同時存在、判決書公開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沖突與平衡等現實問題。
除我國外,其他國家也都非常重視司法文書的互聯網公開。例如,在美國,早在1988年9月,美國司法會議就批準建立“法庭電子記錄公共訪問系統(PACER)”。通過該系統,公眾可以注冊并付費查詢美國聯邦系統(包括所有聯邦地區法院、破產法院和上訴法院)已立案或判決的案件記錄。在英國,作為一家依法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英國和愛爾蘭法律信息研究所(BILII)的互聯網數據庫提供了涵蓋英國和愛爾蘭的判例、法規和法律委員會報告的信息。免費搜索、查詢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與傳統披露方式不同,判決書互聯網披露需要考慮和平衡各方利益。因此,公開是原則,是趨勢,但如何公開、公開哪些判決文件,則是需要謹慎對待的技術問題。具體來說,在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我國司法文件在互聯網上發布時應關注并妥善解決以下問題:
首先,存在判決書披露和數據安全問題。判決書在互聯網上公開意味著公開“不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即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更方便地查詢這些公開的判決書。因此,在大數據分析日益普遍的現代社會,判決書不再是單純的法律文件,而是包含多樣化、綜合性社會信息的載體。因此,判決書公開必須妥善處理海外大數據分析帶來的數據安全問題。例如,可以通過用戶IP地址對境外機構用戶的注冊、收費、備案等進行必要的限制;對國內機構用戶的大數據分析等可以建立必要的約束機制。
其次,存在判決書公開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判決書的公開還必須考慮并妥善處理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避免因個別案件給當事人的日常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不良影響。借鑒國外經驗,判決書的披露應主要包括判決理由的披露。因此,就披露功能而言,判決書披露所承載的“社會誠信建設功能”應逐步弱化,盡可能減少披露對當事人的社會影響。從公開范圍看,逐步加強上級法院判決書的公開;基層法院辦理的簡單案件,應當公開案件基本信息。
最后是判決書和司法數據的公開問題。既然判決書的公開必然受到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其他法律價值的制約,不可能要求全部公開,那么,為了更好地反映司法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實踐中,法院系統應定期公開相關司法數據。實現司法數據公開。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自2019年10月30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按季定期公布全國檢察機關主要辦案數據。借鑒檢察機關的經驗,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盡快建立全國范圍內定期公開重大審判數據的常態化機制,彌補裁判文書信息公開不完整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