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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投訴書應由原告本人簽字。如果實在難以書寫,可以使用指紋。如果原告簽字比較麻煩,可以由其他人代簽嗎?
如果簽名是原告明確授權的,可以代表原告簽名。具體來說,原告需要在授權書中明確注明“代表原告簽署起訴書”或其他類似的明確表述。如果只說“特別授權”,但沒有明確列明此事,一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有的地方,法庭立案人員態度嚴格或從未參與代簽。有時即使獲得授權他們也不會接受簽名。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溝通和解釋。因此,在準備提交代理簽署的訴狀之前,最好提前與法院立案工作人員進行溝通。
投訴內容影響很大。如果簽字后當事人不承認,那就很麻煩,而且存在執業風險。因此,從委托代理人的角度來看,有條件的話盡量不要代簽。如果是涉外或者境外通訊不方便的情況,確實需要代簽,建議委托書進行公證。
最后一點是“代表某人簽名”與“冒充簽名”不同。如果理解錯誤,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風險。代簽直接簽署代簽人姓名,與授權委托書一起構成代表原告的意思表示。“冒名簽名”是指簽名人直接簽署原告的姓名。這是一個偽造的簽名。如果當事人不批準,事后會有很大的風險。可能構成涉嫌偽造文件、虛假訴訟,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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